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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蓝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建商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司法拍卖--标的物编号:
B003209676
当前价格:
145,000,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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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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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竞价提示
结束本场竞价 中止
结束时间:
2023-01-02 10:00:00
0次延时

本场竞买已结束

类  型:
变卖
所在城市:
  • 浙江省宁波市
  • 变卖周期:
    60.0天
    加价幅度:
    ¥1,000,000....
    变卖价格:
    ¥145,000,00...
    保 证 金 :
    ¥14,500,000...
    评估价格:
    ¥258,478,08...
    变卖预缴款:
    ¥145,000,...
    延时周期:
    5分钟/次

    距竞买结束5分钟若有竞买人出价则延时5分钟

    竞买规则:

    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变卖周期内,一旦有人出价,变卖即进入24小时竞价倒计时

    竞买结束
    状态
      竞买代码
      出价
    • 目前没有数据!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
    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严老师)
    联系电话:

    15201862165

    • 变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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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卖公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海蓝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建商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变卖)的公告

    变卖公告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211310时至20231210时止在e购网https://trade.icbc.com.cn/)上进行公开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海蓝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建商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评估价:258,478,080.20

    变卖价:不低于14500万元;保证金:1450万元;增价幅度:100万元及其倍数。

    二、变卖时间:202211310时至20231210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变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变卖价款14500万元,经人民法院或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变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支付的14500万元作为成交款的一部分,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14500万元将不计息退还。

    四、变卖流程: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五、变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变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六、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至变卖结束前,可向法院委托的辅助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

    七、特别提醒:标的物以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

    八、变卖成交余款须于变卖成交之日起十天内缴入法院账户。

    九、司法变卖标的因变卖价款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等情况。

    十、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过程中所发生的应由相应主体承担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支付。

    十一、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20221028日前通过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二、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须事先通过辅助机构向法院提交审批材料,经法院确认后再到网络拍卖平台报名参与变卖)或有其他事宜,请向辅助机构咨询。

    十三、变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自行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中所须缴纳的全部税金和费用(包括应由出让方缴纳的税金及费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标的可能存在的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十四、变卖成交后,在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股东的所有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妥过户、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十五、卖标的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的最终结果,以评估基准日的时点(2021630日)作为交易基准日,法院不承担评估基准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相关数据摘自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申威评报字(2021)第F0152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仅供竞买人参考。

    十六、竞买人须为与变卖标的相适应的符合相应法律法规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如需线下报名(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或有其他事宜,请与辅助机构联系、咨询。

    委托代理竞买人、优先购买权人、联合竞买人应于2022102816时前通过辅助机构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来本院办理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与变卖。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电话:021-51701227/15201862165 严先生(辅助机构)

    联系地址:上海市福州路515号三楼

    举报监督电话:021-56700000-62111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1019


    变卖须知

    竞买须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211310时至20231210时止(延时除外)在e购网https://trade.icbc.com.cn/)上进行公开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变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变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变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变卖标的:海蓝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建商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评估价:258,478,080.20元。

    四、变卖标的按现状进行变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价、成交价均不含有在股权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如所得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以及股权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

    变卖成交后,在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股东的所有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妥过户、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卖标的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的最终结果,以评估基准日的时点(2021630日)作为交易基准日,法院不承担评估基准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相关数据摘自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申威评报字(2021)第F0152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仅供竞买人参考。

    五、变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e购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款项;变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款项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变卖成交余款须于变卖成交之日起十天内缴入法院账户。由买受人持本人身份证(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至本院财务窗口刷卡缴纳变卖余款,并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未能竞得者所支付的款项不计利息退回原支付账户。

    如参与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须在20221028日前向辅助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出示有效委托手续,资格经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共同到辅助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六、未登记的优先购买权人参加变卖的,应于20221028日前通过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变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变卖的,应于20221028日前通过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才能参与拍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在竞拍过程中,行权方式如下: 

    优先购买权人在标的物整个竞价过程中进行行权。

    优先购买权人的顺位经由法院确认并录入系统,展示为优1,优2,优3,其中优1权利最高,以此类推。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普通竞买人或者低于自己顺位的优先权购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如果没有更高出价,拍卖财产由最后出价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优先权人A已出价,优先权人B则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AB的出价时间先后以系统接收到的出价时间为准,拍卖标的由实际最高出价者竞得。 

    顺位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顺位在先的优先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后的优先权人不再能够以同等价格出价、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如果顺位在后的优先购买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与其同等或者更高的价格出价。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法律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在拍品竞拍结束的前5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该次拍卖时间在此次出价时间的基础上自动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拍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九、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

    十、变卖成交的,由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十一、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调查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慎重决定变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变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二、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参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三、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四、变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自行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中所须缴纳的全部税金和费用(包括应由出让方缴纳的税金及费用)。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标的可能存在的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五、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变卖。

    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变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融e购”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56700000-62111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辅助机构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电话:021-51701227/15201862165 严先生(辅助机构)

    联系地址:上海市福州路515号三楼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1019

     


    标的物介绍
    • 标的物编号:B003209676
    • 标的物名称:海蓝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建商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拍品名称

    海蓝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建商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权利来源

    司法裁定

    权证情况

    法院执行裁定书

    拍品所有人

    海蓝实业有限公司

    提供的文件

    1、法院执行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品介绍

    1、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宁波建商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91556763L

    注册号:330217000009742

    法定代表人:董占昌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2年3月5日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营业期限自:2012年03月05日

    营业期限至:2032年03月04日

    登记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

    登记状态:存续

    住所: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湖滨西路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特别说明

    (1)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自行至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相关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标的可能存在的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支付。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支付。

    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

    拍卖标的税收和费用、各类欠费以及工商注册等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向当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本院公告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2)拍卖成交后,在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股东的所有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妥过户、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3)竞买人资格问题:请竞买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并自行承担因竞买资格不符而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自身不符合政府及相关法律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由)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交易登记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拍卖标的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的最终结果,以评估基准日的时点(2021年6月30日)作为交易基准日,法院不承担评估基准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相关数据摘自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申威评报字(2021)第F0152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仅供竞买人参考。

    (5)宁波建商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该标的享有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

    (6)上述信息仅供参考,详情以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申威评报字(2021)第F0152号》评估报告为准。竞买人参与拍卖前请联系拍卖辅助机构上海青莲阁楼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了解详情并查阅评估报告。

     

     

     

    附表:

    一、企业股东及资本构成

    截至评估基准日宁波建商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股权比例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股权比例

    1

    宁波建商投资有限公司

    10000

    100

    合计

    10000

    100

     

    二、宁波建商投资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财务、经营状况(以下数据摘自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评估基准日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1-6-30

    资产总额

    30,760.91

    负债总额

    20,225.08

    所有者权益

    10,535.83

     

    (2)评估基准日经营成果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1-6-30

    主营业务收入

    0.00

    净利润

    -61.78

     

     

    三、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具体资产负债和账面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1年6月30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19,020.30

    预付款项

    64,996.97

    其他应收款

    31,549,784.25

    存货

    230,651,972.70

    流动资产合计

    262,285,774.22

    非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143,912.75

    在建工程

    34,694,689.66

    无形资产

    10,484,735.37

    非流动资产合计

    45,323,337.78

    资产总计

    307,609,112.00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

    1,551,649.93

    应交税费

    -3,026,321.59

    其他应付款

    203,725,477.34

    流动负债合计:

    非流动负债合计

    0.00

    负债合计

    202,250,805.68

    股东权益合计

    105,358,306.32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307,609,112.00

    上述数据摘自本案申请人从宁波市税务局调取的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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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买须知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211310时至20231210时止(延时除外)在e购网https://trade.icbc.com.cn/)上进行公开网络司法变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变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竞买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做好网络司法拍卖与网络司法变卖衔接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变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变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变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变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变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变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变卖标的:海蓝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建商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评估价:258,478,080.20元。

    四、变卖标的按现状进行变卖。计价货币为人民币,变卖价、成交价均不含有在股权交易中应缴纳的有关税费(如所得税、印花税、过户手续费、以及股权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其他费用)。

    变卖成交后,在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股东的所有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妥过户、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卖标的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的最终结果,以评估基准日的时点(2021630日)作为交易基准日,法院不承担评估基准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相关数据摘自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申威评报字(2021)第F0152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仅供竞买人参考。

    五、变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e购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款项;变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款项转入法院指定账户,变卖成交余款须于变卖成交之日起十天内缴入法院账户。由买受人持本人身份证(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至本院财务窗口刷卡缴纳变卖余款,并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未能竞得者所支付的款项不计利息退回原支付账户。

    如参与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须在20221028日前向辅助机构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出示有效委托手续,资格经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共同到辅助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六、未登记的优先购买权人参加变卖的,应于20221028日前通过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变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参加变卖的,应于20221028日前通过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才能参与拍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人在竞拍过程中,行权方式如下: 

    优先购买权人在标的物整个竞价过程中进行行权。

    优先购买权人的顺位经由法院确认并录入系统,展示为优1,优2,优3,其中优1权利最高,以此类推。 

    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可以与普通竞买人或者低于自己顺位的优先权购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如果没有更高出价,拍卖财产由最后出价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优先权人A已出价,优先权人B则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AB的出价时间先后以系统接收到的出价时间为准,拍卖标的由实际最高出价者竞得。 

    顺位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之间竞价,如果顺位在先的优先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后的优先权人不再能够以同等价格出价、只能以更高的价格出价。如果顺位在后的优先购买权人先出价,顺位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可以与其同等或者更高的价格出价。

    七、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法律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八、本次变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在拍品竞拍结束的前5分钟(以系统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那么该次拍卖时间在此次出价时间的基础上自动延时5分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拍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九、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24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变卖期内无人出价的,变卖期结束时变卖程序结束。

    十、变卖成交的,由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

    十一、本次变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变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调查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慎重决定变卖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变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二、经过竞价变卖成交后,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的,从所交纳变卖价款中扣留变卖公告中所确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扣留的保证金参照《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处理。买受人反悔不交纳尾款导致人民法院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再次参与竞买。(《网拍规定》第二十四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三、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自行办理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四、变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自行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并承担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中所须缴纳的全部税金和费用(包括应由出让方缴纳的税金及费用)。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标的可能存在的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五、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六、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变卖。

    十七、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变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融e购”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八、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56700000-62111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辅助机构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咨询电话:021-51701227/15201862165 严先生(辅助机构)

    联系地址:上海市福州路515号三楼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21019

     


    优先购买权人
    标的物介绍
    • 标的物编号:B003209676
    • 标的物名称:海蓝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建商投资有限公司100%的股权

    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

    拍品名称

    海蓝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宁波建商投资有限公司100%股权

    权利来源

    司法裁定

    权证情况

    法院执行裁定书

    拍品所有人

    海蓝实业有限公司

    提供的文件

    1、法院执行裁定书;2、协助执行通知书;3、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品介绍

    1、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宁波建商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591556763L

    注册号:330217000009742

    法定代表人:董占昌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2年3月5日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营业期限自:2012年03月05日

    营业期限至:2032年03月04日

    登记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分局

    登记状态:存续

    住所: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湖滨西路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信息咨询;物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特别说明

    (1)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款项后,买受人须自行至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相关管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若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股权过户、变更登记手续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标的可能存在的其他欠费均由买受人支付。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支付。

    拍卖标的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

    拍卖标的税收和费用、各类欠费以及工商注册等情况,请竞买人自行向当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本院公告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法院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2)拍卖成交后,在办理股权过户、股东变更登记过程中,遇拍卖标的所属公司分红派息,买受人不享受其分红、派息权利(不含权);股东的所有权益自股权登记结算部门办妥过户、清算、交割之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3)竞买人资格问题:请竞买人自行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解,并自行承担因竞买资格不符而造成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等风险。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自身不符合政府及相关法律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由)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交易登记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拍卖标的评估选择资产基础法作为评估的最终结果,以评估基准日的时点(2021年6月30日)作为交易基准日,法院不承担评估基准日以后标的公司发生变动的瑕疵担保责任,竞买人须自行咨询、查询有关资料。相关数据摘自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沪申威评报字(2021)第F0152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书,仅供竞买人参考。

    (5)宁波建商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该标的享有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

    (6)上述信息仅供参考,详情以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申威评报字(2021)第F0152号》评估报告为准。竞买人参与拍卖前请联系拍卖辅助机构上海青莲阁楼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了解详情并查阅评估报告。

     

     

     

    附表:

    一、企业股东及资本构成

    截至评估基准日宁波建商投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股权比例如下表: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股权比例

    1

    宁波建商投资有限公司

    10000

    100

    合计

    10000

    100

     

    二、宁波建商投资有限公司评估基准日财务、经营状况(以下数据摘自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评估基准日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1-6-30

    资产总额

    30,760.91

    负债总额

    20,225.08

    所有者权益

    10,535.83

     

    (2)评估基准日经营成果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2021-6-30

    主营业务收入

    0.00

    净利润

    -61.78

     

     

    三、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具体资产负债和账面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21年6月30日

    流动资产:

    货币资金

    19,020.30

    预付款项

    64,996.97

    其他应收款

    31,549,784.25

    存货

    230,651,972.70

    流动资产合计

    262,285,774.22

    非流动资产:

    固定资产

    143,912.75

    在建工程

    34,694,689.66

    无形资产

    10,484,735.37

    非流动资产合计

    45,323,337.78

    资产总计

    307,609,112.00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

    1,551,649.93

    应交税费

    -3,026,321.59

    其他应付款

    203,725,477.34

    流动负债合计:

    非流动负债合计

    0.00

    负债合计

    202,250,805.68

    股东权益合计

    105,358,306.32

    负债和股东权益总计

    307,609,112.00

    上述数据摘自本案申请人从宁波市税务局调取的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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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

    联系人:上海青莲阁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严老师)

    联系电话:15201862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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