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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河县向阳街11-1-652号房屋及附属土地

司法拍卖--标的物编号:
B003165053
当前价格:
244,211.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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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本场竞价 中止
结束时间:
2022-09-11 10:00:00
0次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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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型:
拍卖(一拍)
所在城市:
  • 黑龙江省双鸭山...
  • 竞价时长:
    1天0小时0分
    加价幅度:
    ¥1,000.00
    起始价格:
    ¥244,211.00
    保 证 金 :
    ¥30,000.00
    评估价格:
    ¥271,346.00
    延时周期:
    5分钟/次

    距竞买结束5分钟若有竞买人出价则延时5分钟

    竞买规则:

    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竞买结束
    状态
      竞买代码
      出价
    • 目前没有数据!
    饶河县人民法院
    联系人:
    张法官
    联系电话:

    0469-6131163

    • 竞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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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别提示
    • 竞买记录
    竞买公告

    饶河县人民法院关于王永春坐落于饶河县饶河镇十一委(向阳街11-1-652号)房屋、饶国用(2009)第11-44-12房屋占有的土地使用权(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网络司法拍卖公告

                              2022 0524执恢74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人民法院将于202291010时至202291110时止(延时除外)在“工商银行融e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mall.icbc.com.cn)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    拍卖标的物:平房房屋2009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房屋坐落在饶河县饶河镇向阳街,丘(地)号11-1-652号,平房,砖木结构,建筑面积166.50平方米(其中住宅52.065平方米,车库114.435平方米),砖基础,檐高4.8米,跨度9米,490外墙,240内墙,木屋架,塑钢窗,防盗门/车库门,水泥瓦屋面,水泥地,有供电、有供水、无排水、自取暖,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平房房屋占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1宗,使用权面积418平方米,坐落于饶河县饶河镇十一委(向阳街11-1-652号)。此土地使用权占地四至为东临房屋,西邻房屋,南邻向阳街,北邻村道,地号为11-44-12,图号为5185.2-45424.5,地类(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418平方米,开发程度为宗地外“四通”(通上水、通电、通路、通讯),宗地内“四通”(通上水、通电、通路、通讯),地势平坦,形状较规则。

    评估价:271346元,起拍价:244211元,保证金:30000元,增价幅度:1000元。

        二、竞拍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委托事项注意: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工商银行融e购”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必须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法院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等),经法院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者领取标的的,买受人应向法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到法院签订成交确认书、领取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2022825日至202299日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法院统一组织看样工作,联系人:张法官:0469-6131163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特别提醒: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八、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可能存在的物业管理、水、电、供热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咨询相关职能部门,成交后自行处理,由买受人承担。自行办理水、电、供热、物业管理等户名变更手续,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十、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五日前与本院联系。

    十一、本标的物优先购买权人相关说明:无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须先经法院确认,取得优先购买资格以及优先竞买代码、参拍密码,并以优先竞买码参与竞买;未经确认的,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

        十二、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工商银行融e购”注册账号并通过网拍系统交纳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拍卖余款在拍卖成交后10日内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行所在地:双鸭山市饶河县,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支行,户名:饶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户:0908022909249003072)。     

        十三、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网上充值情况选择银行。

    十四、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工商银行融e购” 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十五、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关于提交委托他人、优先购买权人等材料以及签成交确认书的相关事宜请电话联系:张法官:0469-6131163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项,请向拍卖法院咨询。

    监督电话:0469-6131197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通岛街中段。

    “工商银行融e购”技术咨询:15846147869,黑龙江伴客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饶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竞买须知

    网络司法拍卖须知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人民法院将于202291010时至202291110时止(延时除外)在“工商银行融e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mall.icbc.com.cn)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可能存在的物业管理、水、电、供热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咨询相关职能部门,成交后自行处理,由买受人承担自行办理水、电、供热、物业管理等户名变更手续,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参与竞买人未开设“工商银行融e购”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委托手续应于拍卖日10天前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人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拍卖标的物尚无已查明的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日10天前向委托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方可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六、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八、第一次出价竞拍前意向竞买人须在“工商银行融e购”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工商银行融e购”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工商银行融e购”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重要提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按照此项规定,向“工商银行融e购”交纳保证金参拍的竞买人,“工商银行融e购”需在确认其保证金到账之后,方能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

    由于竞买人注册账户、实名认证、开通网银、竞买人的开户银行向“工商银行融e购”转账均需时间,为确保交纳的保证金能够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到账,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1000万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的,建议请竞买人在开拍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工商银行融e购”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拍卖法院与“工商银行融e购”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九、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后10日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行所在地:双鸭山市饶河县,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支行,户名:饶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户:0908022909249003072),并在拍卖成交后20日内(持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通岛街中段)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十一、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二、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三、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付、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四、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根据法律规定,拍卖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因网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拍卖无法正常进行的,法院待以上因素消除后视情决定重新拍卖,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法律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应如实向“工商银行融e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送达地址,并主动与拍卖法院联系。拍卖成交后,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前与拍卖法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工商银行融e购” 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十八、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0469-6131163  联系人:法官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法院咨询。

    监督电话: 0469-6131197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通岛街中段

    “工商银行融e”技术咨询:15846147869,黑龙江伴客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饶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

    标的物介绍
    • 标的物编号:B003165053
    • 标的物名称:饶河县向阳街11-1-652号房屋及附属土地

    平房房屋2009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房屋坐落在饶河县饶河镇向阳街,丘(地)号11-1-652号,平房,砖木结构,建筑面积166.50平方米(其中住宅52.065平方米,车库114.435平方米),砖基础,檐高4.8米,跨度9米,490外墙,240内墙,木屋架,塑钢窗,防盗门/车库门,水泥瓦屋面,水泥地,有供电、有供水、无排水、自取暖,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平房房屋占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1宗,使用权面积418平方米,坐落于饶河县饶河镇十一委(向阳街11-1-652号)。此土地使用权占地四至为东临房屋,西邻房屋,南邻向阳街,北邻村道,地号为11-44-12,图号为5185.2-45424.5,地类(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418平方米,开发程度为宗地外“四通”(通上水、通电、通路、通讯),宗地内“四通”(通上水、通电、通路、通讯),地势平坦,形状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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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人民法院将于202291010时至202291110时止(延时除外)在“工商银行融e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网址:https://mall.icbc.com.cn)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所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备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的各项条款,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竞买人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了解能否办理过户手续。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可能存在的物业管理、水、电、供热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咨询相关职能部门,成交后自行处理,由买受人承担自行办理水、电、供热、物业管理等户名变更手续,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参与竞买人未开设“工商银行融e购”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委托手续应于拍卖日10天前向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人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人民法院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拍卖标的物尚无已查明的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日10天前向委托法院提交有效证明,经法院确认后方可以优先购买权人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六、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购买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七、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分钟。

    八、第一次出价竞拍前意向竞买人须在“工商银行融e购”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工商银行融e购”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竞拍须知》及“工商银行融e购”网络拍卖平台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后即时解冻。拍卖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拍卖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重要提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金经人民法院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按照此项规定,向“工商银行融e购”交纳保证金参拍的竞买人,“工商银行融e购”需在确认其保证金到账之后,方能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

    由于竞买人注册账户、实名认证、开通网银、竞买人的开户银行向“工商银行融e购”转账均需时间,为确保交纳的保证金能够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到账,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1000万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的,建议请竞买人在开拍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办理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报名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工商银行融e购”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拍卖法院与“工商银行融e购”平台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九、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的,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竞买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十、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后10日内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开户行所在地:双鸭山市饶河县,开户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河支行,户名:饶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户:0908022909249003072),并在拍卖成交后20日内(持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通岛街中段)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十一、买受人逾期未支付拍卖款或未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十二、买受人付款后应及时提取标的物,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十三、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付、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税费。

    十四、参加竞买的人应当遵守拍卖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根据法律规定,拍卖法院有权在拍卖开始前、拍卖过程中,中止拍卖或撤回拍卖。因网络或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拍卖无法正常进行的,法院待以上因素消除后视情决定重新拍卖,并不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网络司法拍卖的相关法律文书,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应如实向“工商银行融e购”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送达地址,并主动与拍卖法院联系。拍卖成交后,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在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前与拍卖法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地址,导致法院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依照法释〔2016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工商银行融e购” 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司法拍卖网络竞价成交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等信息。

    十八、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0469-6131163  联系人:法官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法院咨询。

    监督电话: 0469-6131197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饶河县通岛街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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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饶河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

    优先购买权人
    标的物介绍
    • 标的物编号:B003165053
    • 标的物名称:饶河县向阳街11-1-652号房屋及附属土地

    平房房屋2009年建成并投入使用,房屋坐落在饶河县饶河镇向阳街,丘(地)号11-1-652号,平房,砖木结构,建筑面积166.50平方米(其中住宅52.065平方米,车库114.435平方米),砖基础,檐高4.8米,跨度9米,490外墙,240内墙,木屋架,塑钢窗,防盗门/车库门,水泥瓦屋面,水泥地,有供电、有供水、无排水、自取暖,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平房房屋占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1宗,使用权面积418平方米,坐落于饶河县饶河镇十一委(向阳街11-1-652号)。此土地使用权占地四至为东临房屋,西邻房屋,南邻向阳街,北邻村道,地号为11-44-12,图号为5185.2-45424.5,地类(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418平方米,开发程度为宗地外“四通”(通上水、通电、通路、通讯),宗地内“四通”(通上水、通电、通路、通讯),地势平坦,形状较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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